我观察到一个现象,就是目前在很多领域,大家对于终极价值的关怀是不够的。人们往往会较多关注法律规定对现实活动的具体影响,而容易忽略法律规定背后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,特别是容易忽略法律的终极价值或伦理价值,这样就缺乏一个最终端的评价标准。
社会要公正,就必须透明
首先是判断终极价值的现实体现,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。正义是非常抽象的,我们要把它落到现实当中去,需要通过具体的原则和方法。在现实社会当中很多发达国家不大讲公开,他们讲“透明”。透明这个词更加鲜活、精准。我认为一个社会要公正,就必须透明。
我们交了税以后,要获得的是一种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。如果我们交了税以后,政府不能提供给我们最起码的公共服务,这个财政的正义就缺乏了,这是最基本的要求。比如说农村公共设施是非常落后的,怎么来保障财政正义的实现呢?首先在制度层面必须要明确不同种类的公共产品,在不同政府的分工。我们并没有看到这么一种明确的法律规定,这样的规定应该列入《宪法》。在操作层面、技术层面,我们很希望看到有一个清单,能够告诉民众哪样的公共服务由哪一级政府来提供。
比如义务教育的问题在于供应不足。在2000年以前,我们义务教育的经费是乡镇政府来保障的,乡镇政府来为义务教育提供服务。后来改为县政府来提供,义务教育到底应该由哪一级政府提供呢?我认为这是中央政府的责任,这个钱可以由中央来出,事情由地方来做。
政府除了收费、收税之外,它还掌握了一个公共资源。它的收费、租金,包括转让的价格都应该基于市场原则,也就是说政府应该把那些资源给出价最高的人。如果是低价给人家,或者说免费提供给经营者就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。
公共罚没收入应以促进法律遵从为原则,如果变成了以收入为目的的话,就完全背离了正义。开车的人都特别担心被贴罚单。什么叫“违章停车”?有两种原则来定义:一种是交管部门划出一个特殊的区域,说这里是可以停车的,其他地方不能停车。还有一种是划出一个区域,说这个地方不能停,其他地方都可以停车。我们现在采用的是第一种原则,如果采用第一种原则,我们被罚的概率就会增加很多。交管部门很容易就会抓到你,这个执法的弹性就很大。
“罚款发工资”是什么意思呢?有一些工作的人手不够,就要聘一些临时工,他们就是靠罚款来养这些人。如果是这样的话,我认为就违背了正义,如果这些临时工确实是工作需要的,就应该让他进编制,你不应该用罚款来保障他。当公共处罚以谋求收入为目的的时候,就与正义背道而驰了。量能课税应合乎比例原则,分担税负的两个原则是受益原则与能力原则:首先采用受益原则将各种特别公共基金与一般公共基金相区别;然后,对于一般公共基金采用能力原则。量能负担原则的衡量指标选择,是收入、消费还是财产?
量能负担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没有能力的不交税,能力强的要比能力弱的多交税。所以收入多的人应该比收入少的人多交税,消费多的人应该比消费少的人多交税,财产多的人应该比财产少的人多交税。问题是怎么来确定具体的数额?人头税是否公平呢?当人人都差不多的情况下是公平的,但是现实中人和人的差别很大,所以人头税是不公平的。比例税是不管收入、财产、消费数额多大,都是统一比例的。还有一种标准是累进税,就是说你的收入超过的部分越高,就逐步增加。有的人说累进好,有的人说比例好。比例和累进都能够体现能力原则,当然程度不一样。累进的程度可能更多一点,但是累进不能解释一个能力强的人和一个能力弱的人相比,在多大程度上应该多交多少税。我们人类的理性无法回答这个问题,就只有在实践当中,大家通过互相博弈来解决这个问题。也就是说写在法律当中的,看起来很美,很有逻辑的累进税制,可以说暗含着一些不公平,有一定的武断性。比例税制由于不歧视,对所有人都一样,某种程度上又是公正的。而且比例税制还有一个好处,就是可以消除累进税制规避税收的机会。我的倾向性意见是认为比例税制比较好。
以上是一些财税正义的具体制度,可是我们发现财和税是不可分割的。你征税是为了某种支出,我们前面讲的是收入取得过程当中的正义。你在收入的时候很正当,但是你拿了钱以后做不正当的事情,我们会发现这都是虚假的。所以财政的收入应该从整体上考虑,也就是说必须要有收支相连的思路来考虑。如果把收和支割裂开,只考虑收入的公正不考虑支出的公正,或者反过来说,我认为在逻辑上会有混乱,而且在实践当中会产生问题。收支相连才能全面落实纳税人的权利,充分体现财税制度的正当性。
财税正义应该贯穿终生
现在提出了一个“环保税”,有多少人是赞成“环保税”的?一般认为需要征的逻辑是觉得中国的环境很差,需要征税来保护环境。中国现在环境问题如此的严重,是不是因为征税不足造成的?好像不是,如果不是的话,你这个征税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,或者说解决这个环保问题呢?这就让我们思考一个问题,就是为什么要征税?我认为政府向老百姓征税还有其他的原因,它没有说出来的原因就是为了拿钱。钱不够向大家要税,这是不是该有一个正当理由?如果政府告诉大家现在我提供这么多公共服务,确实是钱不够了,老百姓是同意的。你已经收了很多的钱,你又不能说缺钱,你又不能说清楚已经收的钱都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使用,没有浪费、贪污,你为什么还要向我征税?调控是不是一个正当的理由?在我看来调控论有一定的道理,但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能支撑它。
“公款不得私用”好像是一个尝试,而不是一个原则。什么时候这种公款私用是正当的?第一,个人生活极端的贫困,处在我们贫困线以下,所以我们拿一部分公款来救助他。我认为这就是公正的,因为每个人可能都有这种活不下去的时候。第二,如果个人遭受了公共权力机构的侵害,他应该得到一个补偿,这个给他也是正当的。第三,人人有份,就像澳门一样发一个年终红包。超出这些范围的,我觉得就不太正当了。